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姿元即王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八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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