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3號
SLDV,105,司促,1093,201601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姿元即王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八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