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48號
SLDV,105,司促,1048,201601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
  息,另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