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
息,另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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