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3號
SLDV,105,司促,103,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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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天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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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