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56號
SLDV,104,除,756,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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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吳家禎即紘林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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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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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郡企業有限│中國信託商業│紘林工程行│GG0011089 │146,500元 │104年8月31日│
│ │公司 (負責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人:蘇家和)│公司民權西路│ │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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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