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53號
SLDV,104,除,753,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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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旣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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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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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宏電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0 │104年7月5日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林旣貴 │南港科學園區│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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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宏電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1 │104年8月5日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林旣貴 │南港科學園區│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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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宏電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2 │104年9月5日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林旣貴 │南港科學園區│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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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