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柯冠丞
即 被 告
柯冠榮
兼上一人 柯志宏
特別代理人
被上訴人 李淑容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伍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