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7號
SLDV,104,訴,37,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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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王國華 
訴訟代理人 余美玉 
原   告 王武雄 
      王正聰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松 
原   告 王陳櫻子
      王正松 
      王清男 
      王義榮 
      王榮君 
      梁祖芳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婷 
上 9 原告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王曼瑜 
      羅筱茜律師
      張又勻 
受 告知人 林武村 
      林武源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函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㈠、檢附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04 年11月10日新北汐民字第00000 00000 號函附分耕位置圖(卷三第114 、115 頁)影本為附 件,請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在坐落新北市○○區○○段00 0 ○000 ○000 號耕地(重測前分別為樟樹灣段蕃子寮小段 229 、231 之7 、231 之4 號,汐樟字第28號租約與29號租 約分耕,其中28號租約承租面積分別為0.1582、0.0487、0. 2623公頃)上,以套繪方式將重測前分耕線套繪於重測後土 地上,並計算28號租約因此分耕之面積。




㈡、另以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04 年3 月10日複丈成果圖,其 上開3 筆耕地上原囑託繪測之地上物以虛線(與分耕線應有 區別)另行表示於上開分耕圖。
㈢、因本件就上開給付部分為原告之起訴聲明之範圍,若有不明 確恐致無法登記執行,仍請原告先行墊支費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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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