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299號
SLDV,104,婚,299,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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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99號
原   告 劉瑞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猜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陳寶猜之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 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 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 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陳寶猜離婚,惟經本院向培靈醫療 社團法人關西醫院查詢被告陳寶猜精神狀況,據覆略以:「 …(被告陳寶猜)在馬偕醫院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後在案女 陪同下勉強可回診,但病識感不佳,期間曾住院治療四次… 2013年因到彰化居住停止治療,生活鬆散,但可幫忙農務, 自我照顧不佳,家中髒亂,會拿壞掉的東西給人吃,幻聽等 症狀持續干擾,甚至與家人鄰居衝突,後驚動警察處理。最 後住院在2015年4 月,因前述症狀持續干擾,且自行拆除骨 折固定板,又將自身重要文件燒毀,卻懷疑他人對他不利, 故於馬偕醫院住院治療…」、「個案住院主要為思覺失調症 ,由104 年5 月25日門診初診,安排住院治療至今,持續在 醫院接受治療」等語,有該院105 年1 月21日培關(歷)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資料可稽,堪認被告陳寶猜無訴 訟能力,於本件之訴訟能力有欠缺。爰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陳寶猜之特別代理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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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