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楠華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蕭翔云(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蕭楠華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蕭楠華(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於民國103 年5 月5 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蕭楠華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蕭楠華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蕭楠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 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 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楠華(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向聲請人辦理現金 卡使用,惟被繼承人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48,683 元及至民國104 年8 月7 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126,516 元,尚未清償。因被繼承人蕭楠華已於民國103 年5 月5 日 死亡,其遺有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遺產,惟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亦未於1 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 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楠華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現金 卡申請書、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 事庭查詢函、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蕭楠華確於民國103 年5 月5 日死亡,其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蕭楠華之親屬亦未依上開期 限選定遺產管理人,此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 謄本、本院家事庭函文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 年
度司繼字第763 號拋棄繼承全案卷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 主張為真實。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對於被繼承 人之遺產具有利害關係,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維其權益,洵屬有 據。本院審酌利害關係人蕭翔云為被繼承人之子,其雖已聲 明拋棄繼承,惟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較他人為親密,就被繼承 人之財產管理亦較為方便,且其係大學商用數學系畢業,目 前在桃園市消防局擔任科員工作,應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又蕭翔云亦到庭陳明其願意擔任被繼承人蕭楠華之遺產 管理人等語無訛(見本院104 年12月8 日非訟事件筆錄)。 故認本件選任蕭翔云為被繼承人蕭楠華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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