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海商字第五○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 住
被 告 億通航運有限公司(YI TONG CONTAINER LINE LTD.)
R
2
H
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 住
被 告 易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紀陳富美 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惟查被告億通船 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台中市○區○○路四二四號三樓之一(另有辦事處設 在台北市○○○路○段一六五號七樓),被告億通航運有限公司(YI TONG CONTAINER LINE LTD.)係設在ROOM B, 5th FL., TUNG HIP COMMERCIAL BUILDING,244-248 DES VOEUX ROAD CENTRAL,SHEUNG WAN, HONG KONG,被告易 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則設在設基隆市○○○路二三一號二樓,有經濟部公司 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而本件債務之履行地經原告陳明約定在基隆港,侵權行為地 亦在基隆等語明確(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 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廿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億通船務 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易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亦均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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