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333號
SLDV,104,司促,18333,2016010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