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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