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昌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當紅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泰鋆即李典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