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福來
吳進財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