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69號
SLDV,103,重訴,169,2016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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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福來 
      吳進財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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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