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曾振興
曾麗玲
曾麗專
曾麗貞
曾陽亮
曾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捌仟元(計算式:400,
000+3,988,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5,98
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