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51號
SLDV,103,重訴,151,2016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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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曾振興 
      曾麗玲 
      曾麗專 
      曾麗貞 
      曾陽亮 
      曾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捌仟元(計算式:400,
000+3,988,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5,98
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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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