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顯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淑絨間債務擔保清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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