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擔保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25號
SLDV,103,訴,725,2016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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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顯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淑絨間債務擔保清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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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