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 告 徐榮廷
林弘曄
徐志蔚
巫琮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楊士進
楊鳳玲
林根德
林政雄
廖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續字第182 號誣告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所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實,業經被告向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現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182 號偵 辦在案。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