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85號
SLDV,103,訴,1185,2016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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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金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素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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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