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金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素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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