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政諺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 年度執聲付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政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諺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7 月1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103 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15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曾:①因傷害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 第2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②又因傷害案件 ,經本院103 年度少訴緝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 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①、②所示共2 罪,經本院10 3 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 定;③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緝字第3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上開①、②、③所示共4 罪,復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137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7 月2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05 年6 月17日(刑後尚須執行另案拘役30日至105 年7 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 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 5 年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假釋文 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