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6號
SLDM,105,聲,126,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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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齡
      陳天賜
      鄭啟東
      陳鄭萬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14039 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松齡陳天賜鄭啟東陳鄭萬寶涉 犯賭博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 度偵字第14039 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1 副 及賭資新臺幣(下同)5,200 元,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 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等因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以10 4 年度偵字第1403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 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5,200 元,係被告等場賭博之器具及在 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供明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汐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 稽,依上揭規定,上開扣案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 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義務沒收之規定,應優先於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職權沒收之規定,而適用之,本件檢察官聲請 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 請依據,本院應不受其拘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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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