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97號
SLDM,105,審易,97,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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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鳳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
977 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呂鳳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呂鳳美前㈠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5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83年度 訴字第15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㈢因違反肅清煙 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判 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㈣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 5 年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刑經接續執行,於民國 88年4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 ;㈤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 第23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 第652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94年度簡字第183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㈦因詐欺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178號判處有期 徒刑6 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 罪經減刑,再與不得減刑㈣所示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1月、5 年11月確定,經扣抵後尚應執行殘刑2 年10月 28日,㈤、㈥所示之罪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與前揭㈦所示之罪刑、殘刑2 年10月28日接續執 行,於98年3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
二、呂鳳美周子琦開設之昱福企業社(址設桃園市○○區○○ ○街00號12樓)所聘僱之工頭,緣周子琦於民國100 年9 月 間向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福公司)承包「微笑莊園」(地址:新北市○○區○ ○○路000 號)之點工承包工作,周子琦遂於100 年10月間 要求呂鳳美負責叫工人、分配工作及填寫派工單報領工資等



工作,詎呂鳳美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工人並無實際至上開工地 工作,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製作內容不實之如附表所示之工種 、工作內容之派工單,並偽簽如附表所示之各工人及工地主 任簽名於各該派工單上,佯示表徵各該工人及工地主任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施作各該工項,再持上開偽造之派工單施用詐 術,向周子琦請領如附表所示之工資,致周子琦陷於錯誤, 遂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25 萬0,920 元予呂鳳美,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工人、工地主任及周 子琦。嗣周子琦向中福公司請領工程款時,發現有異,即與 附表所示之工地主核對派工單,始發現附表所示之派工單均 係偽造,始悉上情。
三、案經周子琦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式部分:
本件被告呂鳳美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式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 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 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認定被告呂鳳美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呂鳳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式、簡式審判程式 時所為之自白(見7028號偵卷第3 至6 頁;413 號偵緝卷 第19至21、43至44、49至50、62至63;977 號偵緝卷第5 至7 頁,本院卷第49頁背面、第51頁背面)。(二)告訴人周子琦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見7028號偵卷第 7 至11、148 至149 、153 、176 頁;413 號偵緝卷第43 至44、49至50、69至71頁)。
(三)101 年12月27日已收呂鳳美歸還現金30萬元明細表影本1 張及附表所示之各該派工單影本1 份(見7028號偵卷第12 、34至92頁)
(四)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至堪認定,應依 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新舊法比較:查被告呂鳳美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



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佈修正,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 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 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 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 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經比較新舊法後 ,新法將罰金刑額度提高為50萬元,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所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之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之結果,新法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2、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係以無權製作 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若基於本 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製作有價證券或私文書者,固 與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不同,而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或 偽造私文書罪。但若無代理權,竟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 ,而製作虛偽之有價證券或私文書者,因其所製作者為本 人名義之有價證券或私文書,使該被偽冒之本人在形式上 成為虛偽有價證券之發票人,或虛偽私文書之製作人,對 於該被偽冒之本人權益暨有價證券或私文書之公共信用造 成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有價證券或私文書無異 ,自應分別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 院95年9月26日第1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可供參 照,且同院26年度渝上字第125 號之判例「偽造私文書罪 ,以捏造他人名義制作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上訴人出售 其與自訴人共有之租穀,雖以該上訴人與自訴人二人名義 向甲書立售條,其時自訴人並未在場,由上訴人代為署名 簽押,但於該名押之下註一代字,以明此項名押非自訴人 所簽,即與捏造他人名義之條件不合」,已因不合時宜, 而於同次會議中經決議並公告不再援用)。查被告於附表 編號1、2、9所示之派工單上偽簽「楊力」之名,縱或同



時簽有「代」之字樣,參照上開說明,在未經取得「楊力 」之同意、授權等原因下,均係偽造署押之行為。 3、核被告呂鳳美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偽造署押、 同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 ,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又被告持上開偽造之派工單私文書向告訴人請領 如附表所示之工資,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間 ,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構成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偽造業務上製作文書罪,容有誤 會,惟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4、另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 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 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 ,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 罪。況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 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 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 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 為求順利詐得如附表所示工資,自101年11月至同年12 月 間,反覆、延續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工人及工地主任 之署押、工種、工作內容之派工單,於上開期間內以相同 之方式接續進行,於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取財之舉措,各個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其時 間密接、手法相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為單純 一罪。
(二)刑罰之加重事由: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為憑,其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 旨漏未論以累犯,附此敘明。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呂鳳美昱福企業社即告訴人周子琦



任之工頭,詎其自認與告訴人共同合作前述微笑莊園工程 ,卻未得告訴人給付伊應得之報酬,乃偽造「派工單」私 文書,並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工人及工地主任之署押後,復 持向告訴人詐得如附表所示金額,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 工人、工地主任及告訴人等權益,應予非難,考量其犯後 尚知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建築 業及小康家庭經濟狀況(見7028號偵卷第3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及不另為沒收之說明:
1、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未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派工 單上偽簽之如附表所示「應沒收之署押」欄之署押各1枚 ,均為被告呂鳳美所為,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2、又按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 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 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 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 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未扣案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派工單私文書,均經被告偽造後而持以向周子 琦行使,均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該等派工單等文書本 體,亦均非違禁物,本院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
┌──┬─────┬───┬────┬──┬───────┬─────┬─────┬────────┐
│編號│日期 │派工單│偽造之工│工種│工作內容 │偽造之工地│請領款項( │應沒收之署押 │
│ │ │編號 │人簽名 │ │ │主任簽名 │新臺幣) │ │
├──┼─────┼───┼────┼──┼───────┼─────┼─────┼────────┤
│1 │101/11/29 │2-1A │趙坤地 │工 │室內抽水 │楊力 │1,460 │「趙坤地」、「林│
│ │ │ ├────┼──┼───────┤ ├─────┤秀金」、「葉銀花
│ │ │ │林秀金 │工 │同上 │ │1,460 │」、「廖玉蓮」、│
│ │ │ ├────┼──┼───────┤ ├─────┤「李政忠」、「陳│
│ │ │ │葉銀花 │工 │碎石處理 │ │1,460 │順威」、「丁明」│
│ │ │ ├────┼──┼───────┤ ├─────┤、「陳宏言」、「│
│ │ │ │廖玉蓮 │工 │同上 │ │1,460 │楊力」之署名各1 │
│ │ │ ├────┼──┼───────┤ ├─────┤枚 │
│ │ │ │李政忠 │工 │同上 │ │1,460 │ │
│ │ │ ├────┼──┼───────┤ ├─────┤ │
│ │ │ │陳順威 │打石│ │ │2,200 │ │
│ │ │ ├────┼──┼───────┤ ├─────┤ │
│ │ │ │丁明 │打石│ │ │2,200 │ │
│ │ │ ├────┼──┼───────┤ ├─────┤ │
│ │ │ │陳宏言 │打石│ │ │2,200 │ │
├──┼─────┼───┼────┼──┼───────┼─────┼─────┼────────┤
│2 │101/12/3 │2-1B │李明宣 │工 │中庭打石處理及│楊力 │1,100 │「李明宣」、「黃│
│ │ │ │ │ │外牆清潔處理 │ │ │豐傑」、「李阿妹
│ │ │ ├────┼──┼───────┤ ├─────┤」、「林秀金」、│
│ │ │ │黃豐傑 │工 │同上 │ │1,100 │「趙坤地」、「陳│
│ │ │ ├────┼──┼───────┤ ├─────┤順威」、「陳宏言│
│ │ │ │李阿妹 │工 │同上 │ │1,100 │」、「楊萬榮」、│
│ │ │ ├────┼──┼───────┤ ├─────┤「楊力」之署名各│
│ │ │ │林秀金 │工 │同上 │ │1,100 │1枚 │




│ │ │ ├────┼──┼───────┤ ├─────┤ │
│ │ │ │趙坤地 │工 │同上 │ │1,100 │ │
│ │ │ ├────┼──┼───────┤ ├─────┤ │
│ │ │ │陳順威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宏言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楊萬榮 │打石│ │ │1,700 │ │
├──┼─────┼───┼────┼──┼───────┼─────┼─────┼────────┤
│3 │101/12/4 │2-2A │張麗珠 │工 │H棟側溝打石處 │楊力 │1,280 │「張麗珠」、「陳│
│ │ │ │ │ │理及室內清洗 │ │ │美玲」、「吳承」│
│ │ │ ├────┼──┼───────┤ ├─────┤、「黃勇祥」、「│
│ │ │ │陳美玲 │工 │同上 │ │1,280 │吳瑞祥」、「黃俊│
│ │ │ ├────┼──┼───────┤ ├─────┤偉」、「陳文雄」│
│ │ │ │吳承 │工 │同上 │ │1,280 │、「楊力」之署名│
│ │ │ ├────┼──┼───────┤ ├─────┤各1枚 │
│ │ │ │黃勇祥 │工 │同上 │ │1,280 │ │
│ │ │ ├────┼──┼───────┤ ├─────┤ │
│ │ │ │吳瑞祥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黃俊偉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陳文雄 │打石│ │ │1,950 │ │
├──┼─────┼───┼────┼──┼───────┼─────┼─────┼────────┤
│4 │101/12/13 │2-2B │李美珠 │工 │室內打石清潔 │楊力 │1,100 │「李美珠」、「林│
│ │ │ ├────┼──┼───────┤ ├─────┤俊宏、「黃豐傑」│
│ │ │ │林俊宏 │工 │露台清洗 │ │1,100 │、「陳建中」、「│
│ │ │ ├────┼──┼───────┤ ├─────┤洪隆成」、「楊力│
│ │ │ │黃豐傑 │工 │同上 │ │1,100 │」之署名各1 枚 │
│ │ │ ├────┼──┼───────┤ ├─────┤ │
│ │ │ │陳建中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洪隆成 │打石│ │ │1,700 │ │
├──┼─────┼───┼────┼──┼───────┼─────┼─────┼────────┤
│5 │101/12/14 │2-3A │李美珠 │工 │H棟9~14F外圍 │楊力 │1,280 │「李美珠」、「黃│
│ │ │ │ │ │清理及打石處理│ │ │豐傑」、「林俊宏│
│ │ │ ├────┼──┼───────┤ ├─────┤」、「羅字欽」、│
│ │ │ │黃豐傑 │工 │同上 │ │1,280 │「陳建中」、「洪│
│ │ │ ├────┼──┼───────┤ ├─────┤隆成」、「吳國忠
│ │ │ │林俊宏 │工 │同上 │ │1,280 │」、「石旺得」、│




│ │ │ ├────┼──┼───────┤ ├─────┤「楊力」之署名各│
│ │ │ │羅字欽 │工 │同上 │ │1,280 │1枚 │
│ │ │ ├────┼──┼───────┤ ├─────┤ │
│ │ │ │陳建中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洪隆成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吳國忠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石旺得 │打石│ │ │1,950 │ │
├──┼─────┼───┼────┼──┼───────┼─────┼─────┼────────┤
│6 │101/12/15 │2-3B │羅字欽 │工 │雨隆石料整理 │楊力 │1,280 │「羅字欽」、「黃│
│ │ │ ├────┼──┼───────┤ ├─────┤豐傑」、「李美麗
│ │ │ │黃豐傑 │工 │同上 │ │1,280 │、「林俊宏」、「│
│ │ │ ├────┼──┼───────┤ ├─────┤韋太越」、「石旺│
│ │ │ │李美麗 │工 │室內清理及打石│ │1,280 │得」、「洪隆成」│
│ │ │ │ │ │清潔 │ │ │、「陳清心」、「│
│ │ │ ├────┼──┼───────┤ ├─────┤楊力」之署名各1 │
│ │ │ │林俊宏 │工 │同上 │ │1,280 │枚 │
│ │ │ ├────┼──┼───────┤ ├─────┤ │
│ │ │ │韋太越 │打石│ │ │2,200 │ │
│ │ │ ├────┼──┼───────┤ ├─────┤ │
│ │ │ │石旺得 │打石│ │ │2,200 │ │
│ │ │ ├────┼──┼───────┤ ├─────┤ │
│ │ │ │洪隆成 │打石│ │ │2,200 │ │
│ │ │ ├────┼──┼───────┤ ├─────┤ │
│ │ │ │陳清心 │打石│ │ │2,200 │ │
├──┼─────┼───┼────┼──┼───────┼─────┼─────┼────────┤
│7 │101/12/16 │2-4A │李美麗 │工 │H棟樓層扶手打 │楊力 │1,100 │「李美麗」、「林│
│ │ │ │ │ │石清理 │ │ │俊宏」、「黃慰傑│
│ │ │ ├────┼──┼───────┤ ├─────┤」、「韋太越」、│
│ │ │ │林俊宏 │工 │ │ │1,100 │「石旺得」、「洪│
│ │ │ ├────┼──┼───────┤ ├─────┤隆成」、「楊力」│
│ │ │ │黃慰傑 │工 │同上 │ │1,100 │之署名各1 枚 │
│ │ │ ├────┼──┼───────┤ ├─────┤ │
│ │ │ │韋太越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石旺得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洪隆成 │打石│ │ │1,950 │ │




├──┼─────┼───┼────┼──┼───────┼─────┼─────┼────────┤
│8 │101/12/18 │2-4B │丁明 │打石│門欄四週打石 │楊力 │2,200 │「丁明」、「周惠│
│ │ │ ├────┼──┼───────┤ ├─────┤義」、「李志富」│
│ │ │ │周惠義 │打石│ │ │2,200 │、「楊力」之署名│
│ │ │ ├────┼──┼───────┤ ├─────┤各1枚 │
│ │ │ │李志富 │打石│同上 │ │2,200 │ │
├──┼─────┼───┼────┼──┼───────┼─────┼─────┼────────┤
│9 │101/12/19 │2-5A │趙坤地 │工 │中庭打石處理及│楊力 │1,280 │「趙坤地」、「林│
│ │ │ │ │ │黏保護板 │ │ │秀金」、「李明宣
│ │ │ ├────┼──┼───────┤ ├─────┤」、「黃妹」、「│
│ │ │ │林秀金 │工 │ │ │1,280 │吳瑞祥」、「李日│
│ │ │ ├────┼──┼───────┤ ├─────┤生」、「曾昭亮」│
│ │ │ │李明宣 │工 │ │ │1,280 │、「吳國忠」、「│
│ │ │ ├────┼──┼───────┤ ├─────┤楊力」之署名各1 │
│ │ │ │黃妹 │工 │同上 │ │1,280 │枚 │
│ │ │ ├────┼──┼───────┤ ├─────┤ │
│ │ │ │吳瑞祥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李日生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曾昭亮 │打石│ │ │1,950 │ │
│ │ │ ├────┼──┼───────┤ ├─────┤ │
│ │ │ │吳國忠 │打石│ │ │1,950 │ │
├──┼─────┼───┼────┼──┼───────┼─────┼─────┼────────┤
│10 │101/11/21 │2-6A │趙坤地 │工 │ │鍾青霖 │1,100 │「趙坤地」、「林│
│ │ │ ├────┼──┼───────┤ ├─────┤秀金」、「鄭嘉彬
│ │ │ │林秀金 │工 │ │ │1,100 │」、「謝承O」、 │
│ │ │ ├────┼──┼───────┤ ├─────┤「陳文賓」、「陳│
│ │ │ │鄭嘉彬 │工 │ │ │1,100 │明意」、「陳伯中
│ │ │ ├────┼──┼───────┤ ├─────┤」、「葉日泉」、│
│ │ │ │謝承O │工 │ │ │1,100 │「鍾青霖」之署名│
│ │ │ ├────┼──┼───────┤ ├─────┤各1枚 │
│ │ │ │陳文賓 │工 │ │ │1,100 │ │
│ │ │ ├────┼──┼───────┤ ├─────┤ │
│ │ │ │陳明意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伯中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葉日泉 │打石│ │ │1,700 │ │
├──┼─────┼───┼────┼──┼───────┼─────┼─────┼────────┤




│11 │101/11/22 │2-6B │林秀金 │工 │ │鍾青霖 │1,100 │「林秀金」、「趙│
│ │ │ ├────┼──┼───────┤ ├─────┤坤地」、「葉日泉
│ │ │ │趙坤地 │工 │ │ │1,100 │」、「賴秀娥」、│
│ │ │ ├────┼──┼───────┤ ├─────┤「陳文賓」、「鄭│
│ │ │ │葉日泉 │打石│ │ │1,100 │嘉彬」、「陳順意
│ │ │ ├────┼──┼───────┤ ├─────┤」、「陳伯中」、│
│ │ │ │賴秀娥 │工 │ │ │1,100 │「鍾青霖」之署名│
│ │ │ ├────┼──┼───────┤ ├─────┤各1枚 │
│ │ │ │陳文賓 │工 │ │ │1,100 │ │
│ │ │ ├────┼──┼───────┤ ├─────┤ │
│ │ │ │鄭嘉彬 │工 │ │ │1,700 │ │
│ │ │ ├────┼──┼───────┤ ├─────┤ │
│ │ │ │陳順意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伯中 │打石│ │ │1,700 │ │
├──┼─────┼───┼────┼──┼───────┼─────┼─────┼────────┤
│12 │101/11/23 │2-7A │趙坤地 │工 │ │鍾青霖 │1,100 │「趙坤地」、「林│
│ │ │ ├────┼──┼───────┤ ├─────┤秀金」、「鄭嘉彬
│ │ │ │林秀金 │工 │ │ │1,100 │」、「陳文彬」、│
│ │ │ ├────┼──┼───────┤ ├─────┤「賴秀娥」、「葉│
│ │ │ │鄭嘉彬 │工 │ │ │1,100 │日泉」、「陳伯中
│ │ │ ├────┼──┼───────┤ ├─────┤」、「陳順意」、│
│ │ │ │陳文彬 │工 │ │ │1,100 │「鍾青霖」之署名│
│ │ │ ├────┼──┼───────┤ ├─────┤各1枚 │
│ │ │ │賴秀娥 │工 │ │ │1,100 │ │
│ │ │ ├────┼──┼───────┤ ├─────┤ │
│ │ │ │葉日泉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伯中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順意 │打石│ │ │1,700 │ │
├──┼─────┼───┼────┼──┼───────┼─────┼─────┼────────┤
│13 │101/11/24 │2-7B │趙坤地 │工 │ │鍾青霖 │1,100 │「趙坤地」、「林│
│ │ │ ├────┼──┼───────┤ ├─────┤秀金」、「賴秀娥
│ │ │ │林秀金 │工 │ │ │1,100 │」、「陳江昌」、│
│ │ │ ├────┼──┼───────┤ ├─────┤「鍾青霖」之署名│
│ │ │ │賴秀娥 │工 │ │ │1,100 │各1枚 │
│ │ │ ├────┼──┼───────┤ ├─────┤ │
│ │ │ │陳江昌 │打石│ │ │1,700 │ │
├──┼─────┼───┼────┼──┼───────┼─────┼─────┼────────┤




│14 │101/11/25 │2-8A │陳江昌 │打石│ │鍾青霖 │1,700 │「陳江昌」、「林│
│ │ │ │ │ │ │ │ │秀金」、「趙坤地│
│ │ │ │林秀金 │工 │中庭及室內清潔│ │1,100 │」、「賴秀娥」、│
│ │ │ ├────┼──┼───────┤ ├─────┤「鍾青霖」之署名│
│ │ │ │趙坤地 │工 │ │ │1,100 │各1枚 │
│ │ │ ├────┼──┼───────┤ ├─────┤ │
│ │ │ │賴秀娥 │工 │同上 │ │1,100 │ │
├──┼─────┼───┼────┼──┼───────┼─────┼─────┼────────┤
│15 │101/11/26 │2-8B │趙坤地 │工 │中庭打石清理 │鍾青霖 │1,100 │「趙坤地」、「林│
│ │ │ ├────┼──┼───────┤ ├─────┤秀金」、「賴秀娥
│ │ │ │林秀金 │工 │ │ │1,100 │」、「陳宏言」、│
│ │ │ ├────┼──┼───────┤ ├─────┤「陳順威」、「鍾│
│ │ │ │賴秀娥 │工 │同上 │ │1,100 │青霖」之各署名1 │
│ │ │ ├────┼──┼───────┤ ├─────┤枚 │
│ │ │ │陳宏言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順威 │打石│ │ │1,700 │ │
├──┼─────┼───┼────┼──┼───────┼─────┼─────┼────────┤
│16 │101/11/27 │2-9A │趙坤地 │工 │中庭打石清理 │鍾青霖 │1,100 │「趙坤地」、「林│
│ │ │ ├────┼──┼───────┤ ├─────┤秀金」、「賴秀娥
│ │ │ │林秀金 │工 │ │ │1,100 │」、「陳鴻言」、│
│ │ │ ├────┼──┼───────┤ ├─────┤「陳順威」、「鍾│
│ │ │ │賴秀娥 │工 │同上 │ │1,100 │青霖」之署名各1 │
│ │ │ ├────┼──┼───────┤ ├─────┤枚 │
│ │ │ │陳鴻言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順威 │打石│ │ │1,700 │ │
├──┼─────┼───┼────┼──┼───────┼─────┼─────┼────────┤
│17 │101/11/28 │2-9B │趙坤地 │工 │中庭四週打石清鍾青霖 │1,100 │「趙坤地」、「林│
│ │ │ │ │ │理 │ │ │秀金」、「李美珠
│ │ │ ├────┼──┼───────┤ ├─────┤」、「陳春發」、│
│ │ │ │林秀金 │工 │ │ │1,100 │「錢仁中」、「陳│
│ │ │ ├────┼──┼───────┤ ├─────┤順意」、「鍾青霖
│ │ │ │李美珠 │工 │同上 │ │1,100 │」之署名各1枚 │
│ │ │ ├────┼──┼───────┤ ├─────┤ │
│ │ │ │陳春發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錢仁中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順意 │打石│ │ │1,700 │ │




├──┼─────┼───┼────┼──┼───────┼─────┼─────┼────────┤
│18 │101/11/30 │2-10A │趙坤地 │工 │RFL陽台清理 │鍾青霖 │1,460 │「趙坤地」、「林│
│ │ │ ├────┼──┼───────┤ ├─────┤秀金」、「李政忠
│ │ │ │林秀金 │工 │ │ │1,460 │」、「黃豐傑」、│
│ │ │ ├────┼──┼───────┤ ├─────┤「李名宣」、「丁│
│ │ │ │李政忠 │工 │ │ │1,460 │明」、「陳宏言」│
│ │ │ ├────┼──┼───────┤ ├─────┤、「陳順威」、「│
│ │ │ │黃豐傑 │工 │ │ │1,280 │鍾青霖」之署名各│
│ │ │ ├────┼──┼───────┤ ├─────┤1枚 │
│ │ │ │李名宣 │工 │同上 │ │1,280 │ │
│ │ │ ├────┼──┼───────┤ ├─────┤ │
│ │ │ │丁明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宏言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順威 │打石│ │ │1,700 │ │
├──┼─────┼───┼────┼──┼───────┼─────┼─────┼────────┤
│19 │101/12/1 │2-10B │趙坤地 │工 │中庭花園打石清鍾青霖 │1,100 │「趙坤地」、「林│
│ │ │ │ │ │理 │ │ │秀金」、「李名宣│
│ │ │ ├────┼──┼───────┤ ├─────┤」、「黃豐傑」、│
│ │ │ │林秀金 │工 │ │ │1,100 │「李阿妹」、「陳│
│ │ │ ├────┼──┼───────┤ ├─────┤順威」、「丁明」│
│ │ │ │李名宣 │工 │ │ │1,100 │、「陳宏言」、「│
│ │ │ ├────┼──┼───────┤ ├─────┤鍾青霖」之署名各│
│ │ │ │黃豐傑 │工 │ │ │1,100 │1枚 │
│ │ │ ├────┼──┼───────┤ ├─────┤ │
│ │ │ │李阿妹 │工 │同上 │ │1,100 │ │
│ │ │ ├────┼──┼───────┤ ├─────┤ │
│ │ │ │陳順威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丁明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宏言 │打石│ │ │1,700 │ │
├──┼─────┼───┼────┼──┼───────┼─────┼─────┼────────┤
│20 │101/12/2 │2-11A │趙坤地 │工 │配合吊車處理垃│鍾青霖 │1,100 │「趙坤地」、「林│
│ │ │ │ │ │圾及中庭打石處│ │ │秀金」、「李阿妹
│ │ │ │ │ │理 │ │ │」、「黃豐傑」、│
│ │ │ ├────┼──┼───────┤ ├─────┤「李名宣」、「丁│
│ │ │ │林秀金 │工 │ │ │1,100 │明」、「陳宏言」│
│ │ │ ├────┼──┼───────┤ ├─────┤、「陳順威 」、 │




│ │ │ │李阿妹 │工 │ │ │1,100 │「鍾青霖」之署名│
│ │ │ ├────┼──┼───────┤ ├─────┤各1枚 │
│ │ │ │黃豐傑 │工 │ │ │1,100 │ │
│ │ │ ├────┼──┼───────┤ ├─────┤ │
│ │ │ │李名宣 │工 │同上 │ │1,100 │ │
│ │ │ ├────┼──┼───────┤ ├─────┤ │
│ │ │ │丁明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宏言 │打石│ │ │1,700 │ │
│ │ │ ├────┼──┼───────┤ ├─────┤ │
│ │ │ │陳順威 │打石│ │ │1,700 │ │
├──┼─────┼───┼────┼──┼───────┼─────┼─────┼────────┤
│21 │101/12/4 │2-11B │趙坤地 │工 │ │鍾青霖 │1,280 │「趙坤地」、「林│
│ │ │ ├────┼──┼───────┤ ├─────┤秀金」、「李美珠
│ │ │ │林秀金 │工 │ │ │1,280 │」、「黃豐傑」、│
│ │ │ ├────┼──┼───────┤ ├─────┤「李永民」、「陳│
│ │ │ │李美珠 │工 │ │ │1,280 │順威」、「陳鴻言│
│ │ │ ├────┼──┼───────┤ ├─────┤ 」、「鍾青霖」 │
│ │ │ │黃豐傑 │工 │ │ │1,280 │之署名各1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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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