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王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金訴字第3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王曈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 之訴,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