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蓬生 被 告 原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號六樓之四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二八巷二號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一五八巷三弄三三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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