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104年度,10號
SLDM,104,審聲,10,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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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臻姿
被   告 胡旆溢
      盧品佑
      陳星瑜
      王家宏
      林祐琮
      林明輝
      李兆紘
      周士懿
      吳智瑋
      彭家弘
      吳敬祖
      宋佳興
      何明哲
      徐忠偉
      邱懷建
上列被告等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
),經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吳臻姿聲請就民國(下同)101 年1 月3 日審理 之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云云。
三、查聲請人吳臻姿就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妨害自由等 案件,既非當事人,亦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 院調閱前揭案卷查閱明確,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與法未 合,自不得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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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