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陳韋均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劭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