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6號
KLDV,105,補,66,2016012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陳韋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劭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