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王昱順
被 告 劉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劉美紅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