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張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8萬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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