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6號
KLDV,105,補,36,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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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東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盈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儁即悅來牙醫診所陳璟鋒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新臺幣(下同)3,821,45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21,45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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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