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6號
KLDV,105,司聲,6,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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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周明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周明峯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舊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 ,遭郵務機關加註逾期未領退回,另其設籍地址為戶政事務 所,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聲請人所附之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又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 舊址,經該局函覆表示,該址居民表示不認識相對人,此有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國105年1月22日基警一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 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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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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