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羅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如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
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參仟貳佰肆
拾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