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一號
原 告 總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相
被 告 鳳慶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 成
被 告 兆鵬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兆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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