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3891號
TPDV,88,訴,3891,2000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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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一號
  原   告  總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相
  被   告  鳳慶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 成
  被   告  兆鵬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兆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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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慶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鵬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