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B書記官 林秀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