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4號
KLDV,105,司促,264,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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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柯金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貳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期限36期並於107年03月23日
    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5固定計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4年9月2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426,204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債務人
    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
    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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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