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號
KLDV,105,司促,109,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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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何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3個月內(含)按每月計付新臺幣參仟元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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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