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12號
KLDV,104,補,512,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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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寶光寺
法定代理人 陳美英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吳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參佰參拾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 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 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即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 場交易價額而言。另土地公告現值係主管機關所屬地價評議 委員會經調查地價動態後,逐年評定之結果,依平均地權條 例第46條規定,可作為政府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應足 為衡量土地價值之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民事 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就附表所示土地中指 定一百坪面積之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予原告」, 原告既係請求就附表所示土地中之其中面積一百坪土地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附表所示土地中如以 前述面積計算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因各筆土地之公告現值 不同,以下以其中價值最高之土地作為計算基礎)。依原告 所提附表所示重測分割後之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其中基 隆市○○區○○段 000000地號、204-19地號、335-2地號及 339-1 地號四筆土地,原告於陳報狀陳稱地政機關表示無法 調閱),爰以附表所列其中公告現值最高之土地列計 100坪 之面積(3.3058×100=330.58,相當於330.58平方公尺 ) , 故以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基隆市○○區○○段 00000地號、449-2地號、523地號、537-1地號【9.67+113. 98+56.14+11.49+139.3=330.58平方公尺,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作為交易價額,以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11,330元(9.67×9900+113.98×9900+56.14× 9900+11.49×9100+139.3×4500==0000000),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5,948元。
二、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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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簽訂買賣契約時之原地號 │重測分割後之地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
│號│ │ │(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
│ │ │ │ │ (新臺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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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41 │1,800元 │
│ │小段164-1地號 │537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337.59 │4,500元 │
│ │ │537-1地號 │ │ │
├─┼─────────────┼─────────┼──────┼──────┤
│2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基瑞段│9.67 │9,900元 │
│ │小段204-4地號 │201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無 │無 │
│ │ │204-26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無 │無 │
│ │ │204-19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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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4,748.01 │1,700元 │
│ │小段329地號 │170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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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484 │1,800元 │
│ │小段330地號 │605地號 │ │ │
├─┼─────────────┼─────────┼──────┼──────┤
│5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192.34 │1,800元 │
│ │小段337地號 │528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837 │4,500元 │
│ │ │528-1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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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352.46 │1,800元 │
│ │小段335地號 │526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5,448.71 │4,500元 │
│ │ │526-1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無 │無 │
│ │ │335-2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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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1.49 │9,100元 │
│ │小段335-1地號 │523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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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8,063.66 │1,800元 │
│ │小段339地號 │534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277.67 │4,500元 │
│ │ │534-1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8.37 │4,500元 │
│ │ │534-2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0.99 │1,800元 │
│ │ │534-3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無 │無 │
│ │ │339-1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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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858.88 │1,800元 │
│ │小段338地號 │449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13.98 │9,900元 │
│ │ │449-1地號 │ │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56.14 │9,900元 │
│ │ │449-2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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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2,879.77 │1,800元 │
│ │小段341地號 │171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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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5,189 │1,800元 │
│ │小段345地號 │446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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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36,519.01 │1,800元 │
│ │小段343-1地號 │179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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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