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 告 陳志誠
陳頌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彤鎔
被 告 曲承琪
訴訟代理人 張雯媛
被 告 張繼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定代理權之存在,為訴訟成立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詳予
調查。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
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
為。
二、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28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
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
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 項前段所明定。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
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
完全無決議之效力。經查,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第四屆管
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滕春霖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不存
在,業經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
度上字第65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1 號判決確定
,故滕春霖以第四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五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即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完全無決議之效力,故第五屆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選出之
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當屬不存在
,從而,由滕春霖以第五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六屆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亦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第六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亦無議之效力,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所選出之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
亦屬不存在,故本件當選第六屆主任委員之曾秀菁,與原告
間之委任關係既不存在,則曾秀菁即欠缺法定代理權。
三、原告應補正曾秀菁具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或補正其他具有
法定代理權之人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