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2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瑞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喜凱亞渡假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母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凱亞渡假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104
年度基小字第2161號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