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清祈
送達代收人 陳音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富萬間因一百零三年度選字第二號當
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
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
之十四第一項及第七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