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94號
KLDV,103,訴,494,2016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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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長庚
      林阿俊
      戴火爐
      林進添
      李秀禎
      林建志
      林佩茹
      林嘉慧
      蘇李銀圓
      蕭麗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詠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長庚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詠字間103年度
訴字第49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李長庚等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772,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6,7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5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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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