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2號
KLDM,105,聲,92,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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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惠美
      林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
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品肆佰伍拾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 )104 年度偵字第741 號被告汪惠美林秀琴違反商標法案 件,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品共450 個,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定;此等物品,應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
三、經查,被告2 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基隆地檢署檢察 官於104 年7 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 案卷證屬實。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 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影本、扣案物 照片、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暨鑑價報告、國際影 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存卷可參(見偵卷第21至41頁、本院 卷第6 頁),核屬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 前開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一:(本案被侵害之商標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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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號)│商品類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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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014(包括鬧鐘) │
│ │(凱蒂貓) │股份有限公│ │ │
├──┼──────┤司 ├────────┼──────────────┤
│ 2 │KEROKEROKERO│ │00000000 │009 (包括印時鐘、時間記錄器│
│ │PPI (大眼蛙│ │ │) │
│ │) │ │ │ │
├──┼──────┼─────┼────────┼──────────────┤
│ 3 │DORAEMON小叮│日商小學館│00000000 │014(包括時鐘、鬧鐘) │
│ │噹 │集英社製作│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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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證字第 213號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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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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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附表一編號1商標「Hello kitty」塑膠時鐘 │300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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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附表一編號2商標「大眼蛙」塑膠時鐘 │100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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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附表一編號3商標「DORAEMON」鬧鐘 │50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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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45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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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