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9年度,92號
TPDM,89,重附民,92,200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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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紀董金杏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被   告 紀昭平 
  被   告 朱秋燕 
右被告二人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郭 惠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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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