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2號
CYDV,105,補,52,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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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張慧美
被   告 洪榮華
      洪勝寶
      洪國濱
      洪國榮
      洪國禎
      洪國欽
      洪國隆
      洪詩婷
      洪瑤倫
      洪水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66,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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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