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原 告 虹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玲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9,941,53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87,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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