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號
CYDV,105,補,13,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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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商瓊文即想喝茶飲店
被   告 周益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益全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對於債權人即被告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
字第43621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該案被告聲請
強制執行債權金額為(下同)143,000元,故原告因本件異議之
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即應為此數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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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