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號
CYDV,105,補,11,201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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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邱耀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永真、蕭肇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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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