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敏裕
相 對 人 賴順得
上列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相對人之監護人賴敏裕就被繼承人張穎定之遺產予以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賴順得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賴順得之外祖父張 頴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過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繼 承人有張蕭蕊(相對人之外祖母)、張宗瑋(相對人之舅舅 )、張宗富(相對人之舅舅)、張芳梅(相對人之阿姨)、 賴長佑(相對人之二弟)、賴世豪(相對人之三弟)及相對 人共七人,前揭繼承人協議分割前開遺產,因相對人已受監 護宣告,需由監護人即聲請人賴敏裕代理相對人辦理遺產分 割,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就 相對人繼承之遺產,按104年12月25日陳報所定之遺產分割 協議方式,予以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民法第11 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輔宣字第21號裁定宣告為受 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賴世豪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嗣已陳報財產清冊,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 而相對人繼承上開遺產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 籍謄本、郵政存簿儲金簿、郵政匯款單等件為證,應堪信為 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賴順得與張蕭蕊、張宗瑋、 張宗富、張芳梅、賴長佑、賴世豪共同繼承其外祖父張頴定 之遺產,繼承人張宗瑋已匯款新臺幣70萬元予相對人,依系 爭所示該遺產分割協議觀之,受監護宣告之人取得之金額大 於其遺產應繼分數額,聲請人聲請按該遺產分割協議之方式 ,就相對人繼承之遺產予以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應符合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
│編號│土地 │面積 │持分│應繼分│核定價額 │
├──┼─────────┼────┼──┼───┼─────┤
│ 1 │嘉義縣民雄鄉牛斗山│2315.00 │全部│1/15 │2,083,500 │
│ │段0720之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元 │
├──┼─────────┼────┼──┼───┼─────┤
│ 2 │嘉義縣民雄鄉山中段│40.00 │1/10│1/15 │27,200元 │
│ │0641之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 │
├──┼─────────┼────┼──┼───┼─────┤
│ 3 │嘉義縣民雄鄉山中段│883.00 │1/10│1/15 │600,440元 │
│ │0642之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 │
├──┼─────────┼────┼──┼───┼─────┤
│ 4 │嘉義縣民雄鄉福興段│8823.48 │2/10│1/15 │1,411,756 │
│ │0948之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元 │
├──┼─────────┼────┼──┼───┼─────┤
│ 5 │嘉義縣民雄鄉福興段│3864.58 │全部│1/15 │3,091,664 │
│ │0949之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元 │
├──┼─────────┼────┼──┼───┼─────┤
│ 6 │嘉義縣新港鄉三間厝│3507.00 │1/2 │1/15 │1,753,500 │
│ │段0818之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元 │
├──┼─────────┴────┴──┴───┴─────┤
│合計│ 8,982,9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