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蔡宜芬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義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宗軒
附表:
(一)請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條件為何?未 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另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 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
(二)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 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 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 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四)債務人主張受扶養之人蔡長財、姚月女,共有多少子女可扶 養?列出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每月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依法受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收入、戶籍謄 本、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 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
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六)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如逾期 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15人×10份×34元-1千元=4,100元)。又本件郵 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 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