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5號
CYDV,105,建,5,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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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原   告 虹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玲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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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