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2號
CYDV,105,家救,2,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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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康美玉
代 理 人 湯光民律師
相 對 人 康福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5年度家非調字
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因經濟拮据,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而本 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為此, 爰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業已具狀提 出聲請,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家非調字第1號受理在案。又查 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 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附卷 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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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