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955號
TPDM,89,訴,955,20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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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一二
四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事 實
一、乙○○任職保險公司業務員,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在台北市○○街三十三巷一號三樓,自認會首,並未徵得子○○、辛○ ○、戊○○、丙○○(原名張蕙瑛)之同意,虛列其等之名義為會員,召集互助 會,會期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止,連會首共二十 五會,每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許在上址開標,採內標方式,每會新台幣(下同) 三萬元,活會會員每次需繳納金額三萬元扣除標金後之會款,死會會員原則每期 分別繳納三萬元與會首,再由會首轉交得標人。詎乙○○於上開標會期間,基於 概括之犯意,先後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之第二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之 第五會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第八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會,在 前開處所,利用會首主持開標,極少數活會會員到場及會員間欠缺聯繫不知其他 會員真實姓名之機會,先後在空白紙上偽造子○○、辛○○、戊○○、丙○○之 署押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標金而具標單之型式,由乙○○持該偽造之投標單參加由 其本人主持之開標,而予以行使,因標息最高而得標,嗣乙○○即向尚未得標之 活會會員佯稱分係子○○、辛○○、戊○○、丙○○得標,使其他活會會員不疑 有他,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活會會款予乙○○,以此欺罔方式詐得會款共一百 九十萬一千四百元(死會會員依互助會契約所繳交予會首之金額非詐欺所受損害 ,不予計入。而每次冒標後所詐欺之對象,除有尚存之活會會員外,尚包括該次 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及之前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其每次冒標所詐得會款之總額{ 計算方式為:(標金-標息)×活會人數+(標金-標息)×之前被冒標人數} ,分別詳如附表二所載;每次冒標後所詐欺之會員及所詐得款項,詳如附表三所 載),足以生損害於子○○、辛○○、戊○○、丙○○及其他活會之會員。乙○ ○因無力支撐上開互助會會款,迨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十四次標會因得標 之會員林儉遲遲未能拿到會款,發覺有異,經活會會員甲○○、丁○○、己○○ 、癸○○等人,打電話向子○○、辛○○、戊○○、丙○○等人查詢,經該四人 一致指陳未曾加入上開互助會,始知受騙。
二、乙○○係設於台北市○○路一九二號十二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泰人壽公司)之保險業務員,為求增加業績賺取佣金,另行起意於八十七年七月 二十七日在上址公司內,明知庚○○及其母親癸○○並無投保意願,竟偽造庚○ ○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國泰美滿人生 202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 00000000號)、「保本111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



000000號)及「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 0000000號),並在各該要保書上偽造「庚○○」及法定代理人「癸○○ 」之署名(如附件一所示)及盜蓋所持有保管中之「癸○○」印文各一枚後,持 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足以生害於庚○○、癸○○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險契約 內容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癸○○於同年八月間收到國泰人壽公司之繳費通知書始 發覺上情。
三、案經被害人甲○○、丁○○、己○○、癸○○等人訴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乙○○冒名標會部分:
(一)訊之被告乙○○固坦承冒用辛○○、戊○○、子○○、丙○○等人名義為 會員,並標走會款;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因為 欠他們錢,標會是要還他們錢,每期會錢都是我繳的,後來是因為羅太太 (林金治)參加二會,標走一會後說另一會她不要了,所以才造成問題。 且因為有些係先前同意入會後來又反悔,但因伊已製作會單完畢,故而未 將其等刪除,目前大多會員已解決,只剩下告訴人這四會」云云。 (二) 惟查:係爭互助會之投標方式係以標單上記載會員名稱及投標金額一節, 已經被告自白在卷,而被告右揭虛列子○○等人為互助會員,再偽造渠等 之標單冒標互助會之情事,業據告訴人甲○○、丁○○、己○○、癸○○ 等人指訴綦詳,且質諸證人辛○○、丙○○、戊○○,均證稱:未曾參加 被告召集之互助會,並且不知道被告利用渠等名義標會等語,戊○○復証 以:其妻子○○亦未曾參與係爭互助會,亦不知被告冒名標會等語(見八 十八年度他字第二六一六號偵查卷第十五頁反面、第十六頁、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一九五八號偵查卷第十七頁反面、第十八頁)明確,此外復有互助 會名單、各期標金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六一六號 偵查卷第七頁至第十頁),佐以被告於會期中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前 已陸續將虛列之子○○名義等四會會款全部標走,該互助會旋即倒會,被 告冒用他人名義冒標,顯具不法所之意圖至為灼然,所辯無礙其應負之罪 責,委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犯行洵堪認定。二、被告偽造壽險要保書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前揭要保書及其上「庚○○」及「癸○○」之署名、 「癸○○」 之印文均為其書寫及蓋印,惟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辯稱: 是當初癸○○投保她先生保險時要求一併投保他兒子庚○○,以作為她女兒 壬○○進入國泰人壽公司之業績,此事庚○○、癸○○均知情,且庚○○之 個人資料也是壬○○所提供,庚○○之保費則由伊幫忙支付云云。 (二)惟查:被告確係未徵得庚○○及癸○○同意而偽造庚○○名義要保書並盜蓋 癸○○印文情事,已據告訴人癸○○指訴明確,並經證人即癸○○之子庚○ ○結證證述明確(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審判筆錄)互核相符,且有本院向國泰人壽公司函查之八十九年十月 日國泰字第八九一000七三號壽險要保書影本在卷可稽;佐以證人即黃美



華之女壬○○於偵審中結證稱,「確於八十七年五月初至同年七月十日左右 ,在國泰人壽學習,因尚未考上執照不是他們員工,且應公司要求我提供包 括胞弟庚○○在內之親友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 ;也有提供庚○○工作地點、職業等資料給被告,以便公司派人前去招攬保 險」「我認為他們會另外派人去拜訪,取得投保人之同意這是必要之程序」 「當時乙○○有跟我提希望保我弟弟的壽險,我當時有說問我弟弟,我沒有 答應邱可以幫我弟弟投保」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號偵查卷第 二十二頁反面、第二十三頁、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再 參諸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我幫他弟投保,我有到他家裡講,他們說還要 考慮,沒有說同意或不同意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 ,揆此,已足徵與上揭證人所供證相符,嗣雖翻異,要與事實不符,顯係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 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 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 繳納之會款(至民法債編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就會員與會首、 會員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雖略有調整,然於本件係於民法債編修正前即已成 立之犯罪,就被害人及所詐得金額之認定不生影響)。又按民間互助會之會員於 空白紙上書寫競標會員姓名及一定之金額出示以競標,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 ,即表示該會員擬以該金額為利息競標,該「標單」即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 項之文書。茲本件被告乙○○先後數次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子○○等人之標單持以 行使以供詐取會款,自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人及其他活會會員。核其所為,係 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 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均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詐騙多數活會會員,同時有多數人被害,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按已得標之 死會會員,依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 會首冒名盜標,對於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並無詐欺可言)。再被告復以行使偽造 標單之方法達其詐欺取財之目的,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間,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偽造庚○○之壽險要保書,再持以向國泰人壽公司行使之 行為,核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 「庚○○」「癸○○」署名、盜蓋「癸○○」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同時、地偽造三份壽險要保書,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偽造私文書論處 ,再被告上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罪名有異,犯意 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係屬初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及犯後之態度已與部分會員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示懲。又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應依法宣告沒收;至係爭三份要 保書及其上盜蓋「癸○○」印文各一枚,因要保書已交回國泰人壽公司而非屬被 告所有,自不生依法得諭知沒收之問題。再互助會部分所偽造子○○、辛○○、 戊○○、丙○○之名義之標單四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已 丟棄滅失,業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其上偽造之子○○等四人 之署押共計四枚部分,亦無庸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 景 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附表一:
┌─┬───────┬────────┬───────┬────────┐
│編│偽造署押之時間│偽造署押之地點 │ 種類及數量 │ 偽造署押之 │
│ │ │ │(偽造之署押)│ 文件 │
│號│ │ │ │ │
├─┼───────┼────────┼───────┼────────┤
│一│八十七年七月二│ 台北市○○路 │ 庚○○之署 │ 國泰美滿人生 │
│ │十七日 │ 一九二號十二 │ 押二枚、 │ 202終身壽 險 │
│ │ │ 樓國泰人壽保 │ 癸○○之署 │ 要保書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押一枚 │ │
│ │ │ 司 │ │ │
├─┼───────┼────────┼───────┼────────┤
│二│八十七年七月二│ 台北市○○路 │ 庚○○之署 │ 國泰保本11 │
│ │十七日 │ 一九二號十二 │ 押二枚、 │ 1終身壽險要 │
│ │ │ 樓國泰人壽保 │ 癸○○之署 │ 保書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押一枚 │ │
│ │ │ 司 │ │ │
├─┼───────┼────────┼───────┼────────┤
│三│八十七年七月二│ 台北市○○路 │ 庚○○之署 │ 國泰富貴保本 │
│ │十七日 │ 一九二號十二 │ 押二枚、 │ 三福終身壽險 │
│ │ │ 樓國泰人壽保 │ 癸○○之署 │ 要保書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押一枚 │ │




│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被 冒標│冒 標 │競標利息│詐得款項計算方式: │
│ │ │ │ 新台幣 │(標金-標息)×活會人數+ │
│號│會員姓名│時 間 │(下同)│(標金-標息)×之前被冒標人數 │
├─┼────┼────┼────┼─────────────────┤
││子○○ │87.7.25 │5,800元 │(30000元-5800元)×23人+(30000元 │
│ │ │第二會 │ │-5800元)×1人=580,800元 │
├─┼────┼────┼────┼─────────────────┤
││辛○○ │87.10.25│7,000元 │(30000元-7000元)×20人+ │
│ │ │第五會 │ │(30000元-7000元)×2人=506000元 │
├─┼────┼────┼────┼─────────────────┤
│三│戊○○ │88.1.25 │7,800元 │(30000元-7800元)×17人+(30000元 │
│ │ │第八會 │ │-7800元)×3人=444,000元 │
├─┼────┼────┼────┼─────────────────┤
│四│張蕙瑛 │88.5.25 │8,200元 │(30000元-8200元)×13人+ │
│ │ │第十二會│ │(30000元-8200元)×4人=370.600元 │
├─┴────┴────┴────┴─────────────────┤
│ 詐得活會會款總額共計:一百九十萬一千四百元 │
└──────────────────────────────────┘
附表三:被告乙○○冒標詐欺之對象及金額
╓──────────────────────────────────╖║87年7月25日冒用子○○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癸○○ │24200元 │ ║
╟──┼──────────┼───────┼────────────╢║ 2 │王小芳 │24200元 │ ║
╟──┼──────────┼───────┼────────────╢║ 3 │羅太太 │24200元 │ ║
╟──┼──────────┼───────┼────────────╢║ 4 │羅太太 │24200元 │ ║
╟──┼──────────┼───────┼────────────╢║ 5 │林 儉 │24200元 │ ║
╟──┼──────────┼───────┼────────────╢║ 6 │林 儉 │24200元 │ ║




╟──┼──────────┼───────┼────────────╢║ 7 │孫太太 │24200元 │ ║
╟──┼──────────┼───────┼────────────╢║ 8 │陳昭枋 │24200元 │ ║
╟──┼──────────┼───────┼────────────╢║ 9 │程麗華 │24200元 │ ║
╟──┼──────────┼───────┼────────────╢║ 10 │楊秀卿 │24200元 │ ║
╟──┼──────────┼───────┼────────────╢║ 11 │楊美代 │24200元 │ ║
╟──┼──────────┼───────┼────────────╢║ 12 │邱雪英 │24200元 │ ║
╟──┼──────────┼───────┼────────────╢║ 13 │辛○○ │24200元 │ ║
╟──┼──────────┼───────┼────────────╢║ 14 │甲○○ │24200元 │ ║
╟──┼──────────┼───────┼────────────╢║ 15 │丁○○ │24200元 │ ║
╟──┼──────────┼───────┼────────────╢║ 16 │己○○ │24200元 │ ║
╟──┼──────────┼───────┼────────────╢║ 17 │子○○ │24200元 │ ║
╟──┼──────────┼───────┼────────────╢║ 18 │黃彥成 │24200元 │ ║
╟──┼──────────┼───────┼────────────╢║ 19 │王月裡 │24200元 │ ║
╟──┼──────────┼───────┼────────────╢║ 20 │黃冠雄 │24200元 │ ║
╟──┼──────────┼───────┼────────────╢║ 21 │許玉萍 │24200元 │ ║
╟──┼──────────┼───────┼────────────╢║ 22 │余建蕙 │24200元 │ ║
╟──┼──────────┼───────┼────────────╢║ 23 │周陳霞 │24200元 │ ║
╟──┼──────────┼───────┼────────────╢║ 24 │張慧瑛 │24200元 │ ║
╟──┼──────────┼───────┼────────────╢│ 共計:五十八萬零八百元 ║
│ ║
└──────────────────────────────────╜



╓──────────────────────────────────╖║87年10月25日冒用辛○○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癸○○ │23000元 │ ║
╟──┼──────────┼───────┼────────────╢║ 2 │羅太太 │23000元 │ ║
╟──┼──────────┼───────┼────────────╢║ 3 │羅太太 │23000元 │ ║
╟──┼──────────┼───────┼────────────╢║ 4 │林 儉 │23000元 │ ║
╟──┼──────────┼───────┼────────────╢║ 5 │林 儉 │23000元 │ ║
╟──┼──────────┼───────┼────────────╢║ 6 │孫太太 │23000元 │ ║
╟──┼──────────┼───────┼────────────╢║ 7 │陳昭枋 │23000元 │ ║
╟──┼──────────┼───────┼────────────╢║ 8 │程麗華 │23000元 │ ║
╟──┼──────────┼───────┼────────────╢║ 9 │楊秀卿 │23000元 │ ║
╟──┼──────────┼───────┼────────────╢║ 10 │楊美代 │23000元 │ ║
╟──┼──────────┼───────┼────────────╢║ 11 │邱雪英 │23000元 │ ║
╟──┼──────────┼───────┼────────────╢║ 12 │辛○○ │23000元 │ ║
╟──┼──────────┼───────┼────────────╢║ 13 │甲○○ │23000元 │ ║
╟──┼──────────┼───────┼────────────╢║ 14 │丁○○ │23000元 │ ║
╟──┼──────────┼───────┼────────────╢║ 15 │己○○ │23000元 │ ║
╟──┼──────────┼───────┼────────────╢║ 16 │子○○ │23000元 │ ║
╟──┼──────────┼───────┼────────────╢║ 17 │黃彥成 │23000元 │ ║
╟──┼──────────┼───────┼────────────╢



║ 18 │黃冠雄 │23000元 │ ║
╟──┼──────────┼───────┼────────────╢║ 19 │許玉萍 │23000元 │ ║
╟──┼──────────┼───────┼────────────╢║ 20 │余建蕙 │23000元 │ ║
╟──┼──────────┼───────┼────────────╢║ 21 │周陳霞 │23000元 │ ║
╟──┼──────────┼───────┼────────────╢║ 22 │張慧瑛 │23000元 │ ║
╟──┼──────────┼───────┼────────────╢│ 共計:五十萬零六千元 ║
└──────────────────────────────────╜╓──────────────────────────────────╖║88年1月25日冒用黃彥成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癸○○ │22200元 │ ║
╟──┼──────────┼───────┼────────────╢║ 2 │羅太太 │22200元 │ ║
╟──┼──────────┼───────┼────────────╢║ 3 │羅太太 │22200元 │ ║
╟──┼──────────┼───────┼────────────╢║ 4 │林 儉│22200元 │ ║
╟──┼──────────┼───────┼────────────╢║ 5 │林 儉 │22200元 │ ║
╟──┼──────────┼───────┼────────────╢║ 6 │孫太太 │22200元 │ ║
╟──┼──────────┼───────┼────────────╢║ 7 │陳昭枋 │22200元 │ ║
╟──┼──────────┼───────┼────────────╢║ 8 │程麗華 │22200元 │ ║
╟──┼──────────┼───────┼────────────╢║ 9 │楊秀卿 │22200元 │ ║
╟──┼──────────┼───────┼────────────╢║ 10 │邱雪英 │22200元 │ ║
╟──┼──────────┼───────┼────────────╢║ 11 │辛○○ │22200元 │ ║
╟──┼──────────┼───────┼────────────╢



║ 12 │甲○○ │22200元 │ ║
╟──┼──────────┼───────┼────────────╢║ 13 │丁○○ │22200元 │ ║
╟──┼──────────┼───────┼────────────╢║ 14 │己○○ │22200元 │ ║
╟──┼──────────┼───────┼────────────╢║ 15 │子○○ │22200元 │ ║
╟──┼──────────┼───────┼────────────╢║ 16 │黃彥成 │22200元 │ ║
╟──┼──────────┼───────┼────────────╢║ 17 │黃冠雄 │22200元 │ ║
╟──┼──────────┼───────┼────────────╢║ 18 │余建蕙 │22200元 │ ║
╟──┼──────────┼───────┼────────────╢║ 19 │周陳霞 │22200元 │ ║
╟──┼──────────┼───────┼────────────╢║ 20 │張慧瑛 │22200元 │ ║
╟──┼──────────┼───────┼────────────╢│ 共計:四十四萬四千元 ║
│ ║
└──────────────────────────────────╜╓──────────────────────────────────╖║88年5月25日冒用張蕙瑛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癸○○ │21800元 │ ║
╟──┼──────────┼───────┼────────────╢║ 2 │羅太太 │21800元 │ ║
╟──┼──────────┼───────┼────────────╢║ 3 │林 儉 │21800元 │ ║
╟──┼──────────┼───────┼────────────╢║ 4 │林 儉 │21800元 │ ║
╟──┼──────────┼───────┼────────────╢║ 5 │孫太太 │21800元 │ ║
╟──┼──────────┼───────┼────────────╢║ 6 │程麗華 │21800元 │ ║
╟──┼──────────┼───────┼────────────╢║ 7 │楊秀卿 │21800元 │ ║




╟──┼──────────┼───────┼────────────╢║ 8 │邱雪英 │21800元 │ ║
╟──┼──────────┼───────┼────────────╢║ 9 │辛○○ │21800元 │ ║
╟──┼──────────┼───────┼────────────╢║ 10 │甲○○ │21800元 │ ║
╟──┼──────────┼───────┼────────────╢║ 11 │丁○○ │21800元 │ ║
╟──┼──────────┼───────┼────────────╢║ 12 │己○○ │21800元 │ ║
╟──┼──────────┼───────┼────────────╢║ 13 │子○○ │21800元 │ ║
╟──┼──────────┼───────┼────────────╢║ 14 │黃彥成 │21800元 │ ║
╟──┼──────────┼───────┼────────────╢║ 15 │黃冠雄 │21800元 │ ║
╟──┼──────────┼───────┼────────────╢║ 16 │周陳霞 │21800元 │ ║
╟──┼──────────┼───────┼────────────╢║ 17 │張慧瑛 │21800元 │ ║
╟──┼──────────┼───────┼────────────╢│ 共計:三十七萬零六百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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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