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6號
CYDV,105,司促,446,2016011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6號
債 權 人 陳金寸
債 務 人 陳桂良即嘉南白鐵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
  幣肆拾叁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